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贷款学生指已取得我校学籍,经确定可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六)在贷款银行已开办活期储蓄帐户。
(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条 贷款学生须持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经所在学院学生办审核后,报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
第八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本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贷款学生须提供两名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贷款见证人,其中一名必须为学校老师。见证人职责为协助学校和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之保持联系,提供贷款学生最新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确认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述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计财处、学生工作处(部)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部),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发动;按期向湖南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报送年度贷款相关材料;定期收集和公布学生偿还本息情况;建立健全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的查询系统;及时与相关部门、银行沟通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计财处协助银行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放贷、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科要有专人对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期归还本息;收集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的学习、工作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等。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协助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及联系方式,并向毕业生、毕业生家长及毕业生工作单位通报其贷款额度及还贷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及贷款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等情形时,贷款银行将按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额限、利率
第十八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学院在校学生总数的20%,贷款数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从2004年8月开始学生获准得到的助学贷款,其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自己支付。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之日起,每季月末的20日前为结息日。贷款学生应将本季度或全年利息存入贷款时开办的活期储蓄帐户内。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与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的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还款时间最迟从毕业后1-2年开始,所借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借款时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帐户扣除。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银行将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时,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延期,经银行同意后约定延期。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可以将违约学生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工作变化情况、联系方式,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银行,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情况,并依法追偿贷款。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者,取消其特困生资助、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各类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勤工助学中心不安排其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中途辍学、退学;
(四)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夕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不办理,学校将暂缓办理其毕业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修订稿)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此前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的学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仍按原《湖南中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