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杜绝学校教师、教辅、教学管理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违规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严肃性,稳定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务违规的界定
第二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差错:
l、考试任务下达后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命题、组卷、制卷、领(发)卷等考前准备工作,或出现错误,但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监考迟到、早退,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
4、监考时不履行职责,或对个别考生考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或制止不力,或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5、监考中擅离考场,或闲谈,或看书看报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9、在评卷、统分中出现错评、漏评或错登考生成绩,并造成影响的;
10、因衔接出错,或不预先通知,考试时中断水电供应,但未影响考试秩序或考生成绩认定的;
11、丢失试卷或答卷,但未造成泄题,亦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与考生成绩认定的;
12、其他违反监考、评卷、报送考生成绩等管理规定,但不构成考试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事故:
1、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命题、组卷、制卷、领(发)卷等考前准备工作,或发生错误并影响到某个或部分考场考试正常进行的;
2、以考前辅导名义泄露考题内容的;
3、监考不到位,或监考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 0分钟的;
4、监考不负责,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5、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6、因衔接出错,或预先不通知,考试时停电停水,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影响考生成绩认定的;
7、丢失试卷或答卷,导致考题泄露,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导致考生成绩无法认定的;
8、在命题、组卷、制卷、监考、评卷、报送考生成绩等环节中,给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务违纪: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4、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5、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6、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7、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8、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9、包庇、纵容考试或考试管理违规行为,为违规考生或考务违规人员辩解或说情,或延误、或拒绝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干扰处理工作的;
10、其他涉及考试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包括考试在内的教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处理。
第六条 经巡视或监视发现、他人举报、责任人或单位主动报告的考务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稳定考试秩序。
第七条 对考务违规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实行三级认定程序:
l、违规行为被发现或报告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责令其填写《考务违规处理登记表》说明情况,在次日对其违规行为做出一级认定报教务处;
2、教务处在所在部门认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核实,在一周内做出二级认定报学校教学主管领导。二级认定结论作为违规处理的依据,应通过所在部门向责任人反馈;
3、责任人或部门如对二级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二级认定结论做出后3天内书面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三级认定。
四、处理措施
第八条 根据二级或三级认定结论,学校对考务违规的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1、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被认定为考试差错的,在教务处编印的《教学通讯》上予以通报,责任人并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在部门;如同一年度或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差错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考试差错按考试事故处理。
2、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被认定为考试事故的,除在《教学通讯》上予以通报外,并由学院行文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3、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被认定为考务违纪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优秀,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