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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分制管理规定

2013年06月19日 00:00  点击:[]

第一节 学分制、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在学分制管理中,决定学生能否毕业不以学年为限,而以修满规定的学分为准,同年级同专业在校学生的学习进度可不尽相同,学生可以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结合自身的学习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修读各类课程。

第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其中必修课与选修课二者的学分比例分别占85%15%

(一)必修课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选修课是按照培养目标与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从学校开出的各类课程中选择性地修读一定数量的课程。

第三条 学分是衡量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原则上课堂教学按18学时折算1个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1周折算1个学分。每门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增强学生的团队创新精神、自主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特设立“创新学分”、“才艺学分”、“自学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四类奖励学分。

(一)创新学分学生获省级以上立项的科学研究,排名在前五位者,根据排名顺序不同,每项分别计54321学分;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作品,排名在前两位者,根据排名顺序不同,每篇分别计2学分和1学分;获国家专利者,每项计3学分;进行小发明小创造获省级以上奖励者,每项计3学分;

(二)才艺学分学生参加社团活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或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每项计1学分;

(三)自学学分学生获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包括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和省级计算机过级证书),每项计1学分;

(四)社会实践学分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计0.5学分;获校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计0.5学分。

奖励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学分可累计计算,其他三类奖励学分每类累计不超过2学分。

第二节 课程的修读、免修、重修与缓考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办理下一学期的选课手续。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必修课须全部修读,选修课可跨院系、跨专业修读。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与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然后修读后续课程。

第七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定的课程,应按时上课并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听课、考试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经过审批注册选定的课程不得任意退选或更改。

第八条 学生选课除第一学期和毕业学期外,原则上每学期不得低于22学分,除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外,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九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部分体育课程修读者,本人可提出免修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指定的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研室考核合格后,可认定其体育课程考试及格,成绩为60分。

第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

(一)重修课程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课程重修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且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除特殊原因或突发事件外,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二条 重修和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节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

第十三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

(一)辅修专业是指在修读所学专业的同时,在同一学科门类或不同学科门类中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双学位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不同学科门类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须取得相应的学分。修读辅修专业须完成辅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的修读,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修读双学位专业须完成第二学位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与设计等课程的候读,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十五条 七年制专业外的在校本科专业学生,修满第一学年课程,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对某第二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经批准后,从在校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开始修读,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

第十六条 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十周前公布可选修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接受名额和报名条件。要求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十四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院系主任审核后,由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将录取的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名单行文公布,所在院系负责将录取信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辅修/双学位专业注册交费手续,按照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可跟班听课,也可以自修方式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并认真学好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或连续两个学期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资格即自行中止。所在院系负责将中止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资格信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中止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资格,其所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已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一)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其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

(二)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第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与设计等课程并取得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第二学位,可发给辅修毕业证书。所修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者,转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三)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学习,不允许延长学制,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补修所缺的课程或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等,经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者,补发辅修毕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条件的授予双学位证书;

(四)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但主修专业结业,须在结业后两年内换发毕业证书和领取学位证书的同时,申请补发辅修毕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业。境外留学生在本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以往有关学分制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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