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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2013年06月21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低值耐用品

1、每台件在200元~500元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用品。

2、每台件在100元~200元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公、民两用型”用品或大批同类用品。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范围

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500元或500元以上的财产)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包括低值仪器、仪表、教具;低值工具、量具;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在管理手续上必须等同于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各院、处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耗损需要,原则上每年3月份将年度购置计划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汇审平衡后(临时急需的低值耐用品,要先填写低值耐用品申请卡,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科各持一份),交设备管理科采购。采购回来的低值耐用品要先经设备管理科建帐、建卡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对于使用多年,零部件损坏确实难以再修复,可申请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申请单,经院、处领导签字,送实验设备处批准,方能消帐。报废后回收经费一律交计财处。

第七条 各单位领用的低值耐用品要做到有专人保管建立帐卡。专管人员调离,必须到实验设备处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八条 为了管理好低值耐用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如下:

1、低值耐用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帐相符。

2、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情况。

第九条低值耐用品系公务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之用,不许家用或据为私有。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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