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我省高等学校遴选、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难题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机整合;主要从事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研究,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应用性研究;所从事的研究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或产业化前景,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带头人应为本省高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并获得部省级人才计划资助,具有主持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第四条 创新团队应是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8人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研究的科研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年龄结构,以及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氛围。
第二章 资助范围、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创新团队。已获得国家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计划资助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创新团队申报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高等学校根据基本条件和省教育厅的申报要求组织校内申报,经校学术委员会遴选后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团队原则上应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
第七条 申报创新团队需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报送《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和学校推荐公函。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会议答辩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建议资助方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核,经公示半个月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
第三章 支持措施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的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资助期限为三年。学校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对立项建设的创新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并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及团队所在学校应按照《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的有关承诺,支持和组织团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团队带头人应按年度填写《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研究产生的科研成果均应标注,中文标注为:“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英文标注为:Aid program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ions of Hunan Province.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四条 在资助期内,创新团队所在高校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了解、掌握获资助的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环境。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由团队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团队的各项建设任务。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由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资助。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资助期限结束后,由依托学校向教育厅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创新团队依托学校提出的验收申请,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团队建设的验收总结报告,对团队的研究工作进展、队伍建设、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管理运行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发文公布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类。
第十九条 本项目遴选资助的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其申报竞争教育部创新团队。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并根据本校科技创新及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